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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解读:电商平台涉税合规要点与应对建议《规定》第一条明确其立法目的为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从制度依据看,《规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其中,《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确立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的法定义务;《电子商务法》则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核验登记和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的制度框架。《规定》的出台,是在前述上位法基础上,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予以系统化、具体化和可操作化。 根据《规定》第二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该条同时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本规定的义务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并非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电商平台。结合《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定义和《规定》的扩展表述,常见义务主体至少包括以下类型: 一是传统电商平台,即以淘宝、京东、拼多多等为代表的综合性商品销售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主要为各类商家;二是生活服务平台,涵盖外卖平台(如美团、饿了么)、出行平台(如滴滴)以及家政、维修等便民服务平台,平台内从业人员数量庞大;三是内容电商与直播电商平台,包括抖音、快手等内容平台及各类直播带货平台,主播群体通过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四是社交电商平台,以及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其他各类平台型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平台本身不直接参与商品交易,仅提供信息发布或交易撮合等营利性服务,亦可能落入“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兜底范畴。此外,《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这意味着在境内开展业务的境外平台企业同样负有报送义务。 实务中,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是否属于独立报送义务主体、平台型企业多业务线是否需分别报送等问题,目前尚待税务机关后续通过实施办法予以明确。 《规定》设定了三个层次的报送义务,平台企业需分别把握其内容、期限和操作要求。 第一层次为基础信息报送。《规定》第三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鉴于《规定》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存量平台企业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完成初始报送;新设立的平台企业则以开展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算30日。 第二层次为常规季度报送。《规定》第四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结合施行时间推算,首次季度报送应针对2025年第三季度产生的涉税信息,于2025年10月底前完成。需要强调的是,季度报送并非要求企业仅在季度末一次性操作,企业仍应在日常经营中持续归集、核验和更新相关涉税信息,确保季度报送时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为减轻平台企业的合规负担、避免税务机关重复获取信息,《规定》第四条规定了两类重要例外。 其一为便民劳务例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但需特别提示,该例外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便民劳务从业人员,并非对劳动者取得的所有劳务报酬型收入的普遍豁免。实务中,平台企业应注意,是否属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需要结合现行税法中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划分标准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个案判断,存在疑问时建议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再作取舍,不宜自行扩大适用。 《规定》第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明确平台企业已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这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责任分配逻辑,需要结合《电子商务法》关于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核验登记义务的规定来理解。 首先,平台企业承担的核验义务具有明确的边界。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核验机制,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进行合理核实,但该义务属于合理注意义务而非绝对保证义务。具体而言,对身份信息可以采取实名认证、证照比对等强核验方式;对收入信息则应建立系统自动归集、定期与经营者确认等机制,确保数据可追溯、可核验。 其次,在责任分配上体现过错归责原则。平台企业已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自身过错导致信息不实的,平台企业不承担责任。但需要强调,这一免责规则不意味着平台企业可以完全放任平台内经营者自行填报信息而不作任何审核。平台企业仍应建立日常核验流程、异常数据预警机制,并对明显异常的报送信息主动核实更正。 《规定》第十条对违法行为设定三档递进的处罚梯度。第一档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档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档针对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以及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直接面临第二档处罚风险,即停业整顿与高额罚款并处的法律后果。 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停业整顿的处罚手段对平台企业而言,其实际经营损失通常远远超过罚款金额本身。平台一旦被责令停业整顿,不仅日常交易活动将被迫中断,平台内大量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正常经营亦将受到连锁冲击,由此引发的商家流失、用户流失和商誉损害将难以估量。因此,涉税信息报送合规的现实价值远超规避罚款本身。 《规定》不仅为平台企业设定义务,亦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作出相应安排,具体体现在过渡期安排和信息保密两个层面。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这意味着存量历史数据不构成平台企业的追溯报送义务,为平台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和存量业务衔接提供了缓冲空间。但需要特别提示,这一过渡期安排不构成对历史违法行为的豁免。随着涉税信息报送制度的落地实施,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将逐步透明化,未依法申报纳税的经营者将面临更大的税务稽查风险,相关主体应主动审视自身纳税申报义务,及时纠正历史遗留问题。 结合前述解读,本所建议各互联网平台企业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和完善涉税信息报送合规体系: (一)加快初始报送工作。鉴于《规定》已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存量平台企业的初始信息报送期限为2025年7月20日之前,时间紧迫,企业应尽快完成主体信息梳理和报送准备工作。 (二)建立涉税信息归集与管理制度。建议企业建立统一的涉税信息管理台账,涵盖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交易记录等基础数据,并同步建立数据更新维护机制,确保季度报送和日常检查时数据的准确性与可追溯性。 (三)完善核验机制与证据留存。按照身份信息强核验、收入信息定期确认的原则建立分级核验机制,设置异常数据预警流程,并妥善保存核验过程中的各项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时证明已尽到合理核验义务。 (四)审慎适用豁免规则。对便民劳务例外和不重复报送规则的适用应秉持审慎态度,在认定标准尚待细化的情况下,建议对存在疑问的情形先行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避免因误判而构成漏报。 (五)关注配套实施办法的出台。《规定》第十三条授权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未来数据口径、报送标准、技术接口和“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等执行层面细则将以实施办法为准。企业应保持对实施细则的关注,及时调整内部合规制度。同时可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就报送接口、数据格式等技术事项进行对接,确保后续报送工作顺畅。 (六)将涉税信息报送纳入合规考核体系。建议企业明确涉税信息报送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常态化的内部培训和信息复核机制,将报送义务履行情况纳入合规考核指标体系,切实降低违法风险。 END 江苏宁申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绿溢国际广场A座604室 电话:1395180108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