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新规速递 | 出口业务增值税消费税新规对电商企业的影响与合规指引

图片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的重要衔接性文件,11号公告全面整合并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等旧规,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的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政策进行了系统性重构。

对电商企业而言,本次新规并非简单的政策延续,而是在政策适用条件、程序性合规义务、违规后果等方面均作出了重大调整。特别是“36个月未申报视同内销征税”规则的引入、收汇作为退(免)税法定前置条件的明确、以及针对“四自三不见”等违规出口模式征税条款的系统化列举,对电商企业的日常合规管理将产生深远影响。本文站在电商企业(含跨境电商、外贸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合规角度,对11号公告的关键制度变化进行解读,并提示电商企业及时调整内部税务合规流程,防范涉税风险。

图片

01

三类政策适用框架:退(免)税、免税、征税的边界识别

11号公告沿用了出口业务增值税处理的“三分法”框架,即退(免)税、免税、征税三类政策。电商企业从事出口业务,首先需要准确判断自身业务落入哪一类政策范围——这直接决定了进项税额的处理方式(退税、转入成本或正常抵扣)和税负水平。

  • 增值税退(免)税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其中,出口货物须同时满足四个法定条件:(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4)按照规定收汇。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则须满足“向境外单位销售”且“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双重条件——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11号公告即为该条授权下的具体制度安排。
  • 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于符合法定免税情形的出口业务,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古旧图书、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及钻石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已使用过的设备、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特殊区域内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等情形。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这一点对电商企业尤为关键——部分企业误认为“免税就是不用管进项税”,实际上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获得抵扣或退税,须计入经营成本,这是出口定价和利润测算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 增值税征税政策适用于不符合退(免)税和免税条件或属于11号公告第七条列举的违规情形的出口业务。适用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须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特别提示的是,11号公告第七条列举了多种适用征税政策的情形,其中多项与电商企业的现实操作模式密切相关:

(1)纳税人或者其供货企业自产、购进业务为虚假的;

(2)纳税人提供伪造、虚假的备案单证或者收汇材料的;

(3)纳税人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者内容不实的;

(4)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者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业务实质上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6)以自营名义出口,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的;

(7)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8)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

(9)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10)因骗取出口退税等被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发生的出口业务。

上述情形在电商领域并不罕见。特别是平台内经营者借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义出口、电商企业之间相互“借单”出口、接受中间人介绍的出口业务但不实质参与经营、以“自营”之名行“代理”之实等模式,极易落入征税政策范围。11号公告将这些行为明确纳入征税范围,意味着企业不仅无法享受退(免)税待遇,还可能因涉及骗取出口退税而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电商企业应当对照上述情形逐一排查自身业务模式,对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特征的业务尽快进行合规整改。

02

退(免)税的程序性合规义务:备案、申报期限与收汇要求

11号公告第九条对出口退(免)税的程序性义务作出了系统规定,是本次新规中对电商企业合规影响最为直接的部分。

  • 退税备案。适用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办理退(免)税备案。纳税人在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办理备案后可按规定追溯适用退(免)税政策。电商企业首次开展出口业务前,应当及时完成退(免)税备案,避免因备案滞后影响退税权益。
  • 申报期限与收汇要求。报关出口的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补充申报,但须同时提供收汇材料。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参照上述期限,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日期起算;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具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起算。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退(免)税申报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36个月内未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
  • 36个月未申报视同内销征税。这是11号公告引入的重大制度变化。出口货物在上述36个月期限内未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未在36个月内申报免税的,同样视同向境内销售。发生视同内销情形的,应当于36个月期满次日按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其中属于内销免税的,仍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电商企业应对2025年底前的存量出口业务和2026年后的新增出口业务分别建账管理,避免混淆适用新旧规则。

    这一变化对电商企业影响重大。过去部分电商企业因内部管理粗放、单据收集不及时等原因,长期未申报退(免)税,在新规下这一行为将被视同内销征税,税负成本将显著上升。电商企业应当立即建立出口业务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出口业务从报关、开票、收汇到申报退税的全流程可追溯、可核查,严防因管理疏漏而丧失退税权益或被迫补税。

  • 收汇的法定性。11号公告将“按照规定收汇”明确为适用退(免)税政策的法定条件。未按期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而补充申报的,须同时提供收汇材料。对跨境电商企业而言,收汇管理历来是薄弱环节——部分企业通过境外关联公司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收款,资金流与货物流、单证流不一致,极易在收汇环节出现问题。电商企业应当规范收汇路径,确保每笔出口业务的货款按期回流,并留存完整的收汇凭证。

  • 涉税信息报送义务。11号公告第九条第(六)项规定,从事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业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方式、数据口径等,报送有关涉税信息。这意味着电商生态中的物流服务商、报关行、货代公司以及支付机构均可能落入信息报送义务范围,电商平台和支付机构应关注相关配套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03

特殊业态的分场景解读

  •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依照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通过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11号公告主要规范一般性出口业务的退(免)税制度框架,未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作出专项规定。电商企业应当继续关注后续可能出台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专项税收政策,但在此之前,11号公告确立的三类政策适用框架和程序合规要求同样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

  • 特殊区域(综合保税区等)业务。11号公告对视同出口货物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多项与电商保税业务密切相关:向海关报关进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区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区内购买方申报退(免)税,但区内纳税人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退(免)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特殊区域内纳税人出口特殊区域内的货物,以及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之间销售区内货物,适用免税政策。此外,11号公告第九条第(三)项明确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内电商企业应关注试点政策与本次公告的衔接关系,避免政策适用错误。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11号公告第七条明确将“纳税人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纳入适用征税政策的范围,电商企业向特殊区域内销售生活消费用品(如食品、日用品、电子产品等)的,不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免税品销售业务。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统一采购进入其所属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离岛免税店销售的符合规定的货物,视同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但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详见公告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店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明确除外。同时,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适用免税政策。从事免税品销售的电商企业应当准确区分视同出口退(免)税与免税的政策边界,确保所售货物品类、销售渠道和经营范围符合政策适用条件。

04

消费税退(免)税、免税与征税的联动规则

电商企业若出口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如化妆品、酒类、贵重首饰等),需要同步关注增值税和消费税两套出口政策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11号公告第八条在此基础上作出了更为细致的制度安排: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如属于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消费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以前环节已征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以前环节已征消费税且不允许抵扣。

消费税退税的关键凭证是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购进货物出口的,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将已征消费税货物销售给其他纳税人出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经营化妆品、酒类、贵重首饰等消费税应税品的电商企业,应当建立消费税凭证专项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出口业务均能取得并妥善保管退税所需凭证。

05

高风险场景与合规红线

11号公告第七条第(七)项列举的“四自三不见”情形是电商企业必须高度警惕的合规红线。所谓“四自三不见”,即“客商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在电商领域,这类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平台内经营者借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义出口、企业之间相互“借单”出口、接受中间人介绍的业务但不实质参与经营、将退(免)税凭证交由非签约货代或报关行使用、修改运输单据造成单证不符、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等。上述行为一旦被认定,不仅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还面临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

11号公告第九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纳税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需要特别警示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后果远不止于行政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面临刑事追诉风险。电商企业应当建立出口业务真实性的内控机制,确保每一笔出口业务都有真实的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支撑,坚决杜绝借单出口、买单出口、虚假备案单证等行为。

06

其他重要合规要点

  • 出口货物原材料成本占比规则。11号公告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出口货物合计50%以上的原材料成本由附件9所列原材料构成的,按照附件9所列原材料中成本占比最高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这一新增限制性条款对以黄金、铂金等特定原材料为主要成分的电商出口产品有重大影响。电商企业应当核查出口产品是否涉及附件9所列原材料,若原材料成本占比超过50%,须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对应的政策执行,不得自行适用一般货物的退(免)税政策。

  • 外贸企业核算要求。11号公告第九条第(四)项要求外贸企业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当从出口库存账转出。电商企业应当完善会计核算体系,确保出口业务和内销业务的进项税额分别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条,销售额明显偏低或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这对出口定价策略提出了规范要求,价格偏高将被税务机关核定出口价格,偏低则可能引发转让定价关注。

  • 进料加工业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电商企业应注意: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和计划分配率管理对免抵退税计算有直接影响,应严格按照公告规定的公式和方法进行计算申报。

  • 放弃退(免)税或免税的处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可以放弃退(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此类选择意味着适用征税政策,放弃后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企业应审慎决策。

07

合规建议

基于上述解读,我们建议电商企业从以下方面完善涉税合规体系:

第一,开展出口业务模式合规自查。对照11号公告第七条列举的征税情形,逐项排查现有出口业务模式是否涉及“假自营真代理”、借用出口资质、不承担出口风险、单证不符、接受中间人介绍的出口业务等高风险行为。对存在上述特征的业务,应尽快调整业务模式和合同安排,消除合规隐患。

第二,建立出口业务全流程台账。从订单、报关、开票、收汇到退(免)税申报,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和台账系统,确保每一笔出口业务均能提供真实、完整、匹配的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凭证。特别是收汇管理,应确保每笔出口货款按期回流并留存完整凭证。

第三,完善退(免)税申报时限管理。在内部设置退(免)税申报的预警和提醒机制,确保在法定申报期限内(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完成申报和收汇。对可能无法按期完成申报的业务,应当在36个月补充申报期限内及时办理,并同时提供收汇材料,避免因超期未申报而被视同内销征税。

第四,规范凭证和单证管理。确保备案单证(海运提单、运输单据等)真实反映出口业务实际,不得修改品名、规格等内容造成与报关单不符。涉及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应建立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的专项管理制度。购进货物时无法确定是否用于出口的,应按照外贸企业核算要求单独设账。

第五,关注后续配套政策。11号公告附件1至附件9的具体范围对判断特定货物是否适用退(免)税或征税政策至关重要,电商企业应密切关注附件内容并对照自身出口商品进行排查。同时,公告第九条第(三)项明确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内企业应关注试点政策的衔接关系。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专项政策、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操作办法等后续配套规定亦应及时跟踪。

第六,强化内部合规培训。出口退税合规涉及业务、财务、关务、物流等多部门协作,企业应当加强相关人员对11号公告新规的系统培训,确保各部门了解自身的合规义务和操作要求,特别是“36个月未申报视同内销征税”和“未按期收汇缴回已退(免)税款”两项新规则的具体含义和操作要求。

11号公告的施行标志着出口业务增值税、消费税管理进入了新阶段。对电商企业而言,这既是政策规范的整合与明确,也是合规要求的全面升级。企业应当以此为契机,全面审视出口业务的合规基础,在政策框架内合法合规地享受退(免)税政策红利,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或操作不合规而引发补税、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乃至刑事责任等严重后果。如对具体业务模式的适用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或税务师。

江苏宁申律师事务所财税合规团队

2026年8月28日

图片




江苏宁申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绿溢国际广场A座604室

联系电话:13951801083


关于我们

业务范围

经典案例

关注公众号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绿溢国际广场A座604

电话:13951801083 



客服中心
技术支持: CLOUD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