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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醉驾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做局” 立功不仅无效,还会判刑

入库编号:2026-18-1-055-003/刑事/危险驾驶罪/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4.01.12/(2024)渝0115刑初4号/一审/入库日期:2026.2.2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判例明确: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醉酒驾驶,情节恶劣的,即使本人未开车,也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这起“设局制造立功线索”的典型案件,给所有心存侥幸、怂恿他人醉驾的人敲响警钟。

案情复盘


 为“立功”设局,教唆他人醉驾反获刑

本案源于一场荒唐的“立功制造计划”:李某因涉嫌诈骗被取保候审,为从轻处罚,意图花钱雇人“做局”诱使他人醉驾,再举报立功。李某出资2万元,委托聂某环策划,聂某环再安排方某程物色对象,最终选定艾某为目标。多人分工配合:设宴劝酒、谎称订好酒吧包房、欺骗“不会被查”“提前报信”,怂恿本无醉驾意图的艾某在高速公路醉酒驾车。艾某驾车驶入高速后,李某立即报警举报,艾某被当场查获,血液酒精含量129.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后续司法机关查明真相:

艾某被判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作为教唆者,均被判实刑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责任重于醉驾者本人。

策划者李某原判决被撤销,以诈骗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从重处罚,所谓“立功”完全不被认定。

裁判要点


 最高法划清醉驾共犯“红线”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直接回应司法实践争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1.恶意教唆→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采取欺骗、怂恿、设局、强令等方式,教唆他人醉酒驾驶,主观恶意明显、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共犯论处。

2.一般言语鼓励→通常不认定共犯

仅以“喝得不多”“查不出来”“不会被抓”等言语轻描淡写鼓励,情节一般、无积极促成行为,可不作为共犯处理。

3.教唆者责任可重于醉驾者

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主导作用的教唆犯,罪责更重,量刑上可体现更严厉处罚。

4.非法手段“制造”犯罪线索→不构成立功

通过贿买、指使他人犯罪等非法方式获取线索并检举,依法不认定立功,反而构成对应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法自首立功意见:以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实务警示



结合本案与司法实践,以下情形极易被认定为醉驾共犯,务必警惕:

1.明知对方醉酒,仍提供车辆、钥匙,纵容其开车;

2.设局劝酒、欺骗、胁迫,促使本不想开车的人醉驾;

3.组织、策划、指使他人醉驾,用于“碰瓷”“举报立功”“报复”等不法目的;

4.在高速、闹市等高危路段,教唆、强令他人醉酒驾驶。

律师提示


 守住底线,远离醉驾与教唆

1.驾驶人:酒后坚决不开车,不被怂恿、不抱侥幸,醉驾本身就是犯罪。

2.同乘人、车主、劝酒者:不教唆、不纵容、不提供车辆,一句劝阻,可避刑责。

3.涉案当事人:企图“制造立功”“设局害人”,最终只会加重自身处罚,得不偿失。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部分内容为法律分析与实务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案件咨询,请联系律师面谈。江苏宁申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395180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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